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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1:4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近日,省会出台《石家庄市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将作为劳动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年审的内容之一。

  今后,小企业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工业区、高科技园和行业,特别是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将要建立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小型企业集中和行业集中的地区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将作为劳动部

门对企业进行劳动年审的内容之一。

  据悉,按照《办法》规定,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管理组织或所属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或其中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该《办法》还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或代表组织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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