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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得参与民用爆炸品经营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2:30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 刘晓莉 胡锦武)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通知》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

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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