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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赠与房产要课以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2:4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通讯员张炎冰)今后,售房者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伪装成“赠与”方式进行交易以逃税就“得不偿失”了。

  昨日,我省税务人员对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税务人员介绍,个人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将购房时间分为两种:一是,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二是,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之外的“赠与”,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例如:王女士父亲将2000年住房,在2006年1月无偿赠与王女士,王女士于2006年10月将这套住房卖出,购房时间按2000年计算,属五年以上房产免征营业税。如果王女士这套住房属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之外的“赠与”,则属五年以内房产,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解释说,目前,省会石家庄转让房产个税核定税率暂按1%执行,即总房款的1%。但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必须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李先生2006年9月无偿获赠一套价值25万元房产,2006年10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30万元,他该缴纳的个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300000×1%=3000元),而应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300000-受赠时契税10000-受赠时印花税125-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16650-转让时印花税150)×20%=54615元。

  无偿获赠再次转让的房产需缴纳54615元的个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3000元的个税,二者相比真是相差太多了。

  该通知于9月14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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