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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涨价是否有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4:16 今日早报

  因认为春运期间铁路车票涨价涉嫌程序违法,曾多次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学硕士郝劲松将铁道部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角钱。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天,法院未做出判决。

  “春运期间,乘客得到的服务下降,却要付出比平时更高的票价,这是显失公平的。”郝劲松在法庭上说。

  春运涨价是否有失公平

  法学硕士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案昨开庭

  起诉内容

  原告指出春运涨价连续4年未开听证会

  昨天上午刚过8时30分,离正式开庭还有半小时,郝劲松便独自一人走进法庭坐在原告席上,在与旁听席上的数名记者简短聊了一会儿之后,便埋头翻阅材料。

  “春运期间,乘客得到的服务下降,却要付出比平时更高的票价,这是显失公平的。”郝劲松在法庭上说,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而火车票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但春运涨价已连续4年未召开听证会。

  郝劲松拿着手写的起诉状,还专门摆出当时购买的两张火车票。记者看到,这两张火车票分别是今年1月19日和1月21日从北京南站出发到石景山南的列车票。1月19日的票价是1.5元,而同一趟列车到1月21日时票价涨为2元。郝劲松在诉求中向铁道部门索要这5角钱的差额,而且要求法院确认春运铁路涨价违法。北京铁路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新增春运涨价违反《消法》等内容

  法庭上,郝劲松提出,没有经过听证会的2006年春运涨价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另外六部法律:《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铁路法》。要求法院确认《通知》在程序上违法。

  由于在诉讼理由部分,郝劲松临时新增了春运涨价涉嫌违反《消法》、《民法》、《行政许可法》等内容,铁道部代理人立即表示需要延长答辩准备时间。鉴于此,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法庭经过40分钟的合议后,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铁道部答辩

  列车服务差超出此案诉讼范围

  铁道部的代理人则情绪激动地反驳道:“列车上服务差不差,群众有没有怨言,超出了该案的诉讼范围。”作为第三人被拉进诉讼的北京铁路局代理人显然对郝劲松印象颇为深刻,北京铁路局代理人针对郝劲松的起诉发表意见称:“这已经是郝先生第五次以这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我们或是作为被告或是作为第三人频频与郝先生在法庭见面,欢迎郝先生继续对我们进行工作指导。”

  2002年听证会涨价方案长期有效

  至于涨价的依据,铁道部代理人称,2002年1月由国家发改委就铁路票价浮动事项举行听证会后,下发了由国务院批准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授予了铁道部和铁路局,该方案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所以2002年听证后作出的“方案”应长期有效。

  据介绍,2002年1月,国家计委就铁路票价浮动事宜举行听证会后,下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说明国务院已同意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分情况授权给铁道部和铁路局,而且该方案内容没有时间限制,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始终合法有效。铁道部依据职权就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局旅客列车票价浮动问题下发“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实行浮动票价并不违法

  对于郝劲松提出其购买的车票价格超出了20%的浮动限定,铁道部答辩认为,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客运票价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郝所持票价从1.5元上涨到2元,正是这个道理。铁道部作出这一规定,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使铁路运价管理权限的重要表现。

  本案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同样提出,该局有权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自行定价,实行浮动票价并不违法。

  火车票涨价被起诉事宜与铁道部无关

  针对法学硕士郝劲松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未经听证,铁道部4日就已正式作出回应。当日,郝劲松收到了铁道部对此案的答辩意见。该答辩意见称,郝劲松起诉的火车票涨价事宜,是北京铁路局的行为,与铁道部无关。

  郝劲松在其起诉状中称,他发现自己所购买的火车票涨幅高达33%后,询问卖票的工作人员,被告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而铁道部的答辩意见却称:铁道部的“2006票价浮动通知”与郝劲松所诉车票涨价无关。铁道部“通知”只针对跨局运营的旅客列车,郝劲松所诉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属于北京铁路局的内管运营列车,该列车车票涨价不属于铁道部“通知”中规定的浮动范围,应属于北京铁路局自主决定的范围,铁道部请求法院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法学硕士坦言

  法学硕士郝劲松状告2006年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昨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案件将待下次开庭继续审理。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原告方郝劲松,他表示,目前预计有五成胜诉的可能性。

  上午9点,案件在北京市中院21法庭开审。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起诉铁道部及本案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在2006年春运涨价程序违法,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双方各自陈述立场,列举证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未作出宣判,将进行下一次庭审。下次庭审时间未定。

  郝劲松针对此次诉讼表示:“目前预计胜诉可能性为50%。”

  起诉春运涨价违法案有五成胜算可能

  案情回放

  法学硕士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工作人员称,票价上涨依据的是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郝劲松认为春运票价上涨只是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听证会,铁道部门在作出新的“春运涨价通知”之前,还应召开听证会,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于是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春运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

  北京市一中院于今年5月10日裁定不受理此案,不服裁定的郝劲松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相关链接

  全国首例状告公路春运涨价案乘客败诉

  早在2001年,一度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全国首例状告公路春运涨价案,在当年11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佛山汽运公司在春运期间车票涨价是有依据的,没有超出有关规定,因而维持一审原判。

  2001年1月20日,广东佛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消费者李劲松,到佛山市汽车站购买了一张由佛山开往潮州的长途汽车票,票价239元。他认为这票价比平时高出159元,是一种暴利行为,便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票价,被告发给客票,双方的客运合同自原告取得客票时成立。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售给原告的总票价构成,是依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即佛山至潮州,春运期间春节前15天,基准价可上浮100%,到位价239元。故原、被告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1211401)

  据新京报、北京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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