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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 女童遭强奸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4:22 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8岁的小女孩徐某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

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由于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即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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