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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4:22 大河网-河南日报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这也是这类爱心捐赠屡屡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余辉的身后事

  余辉是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1995年7月,年仅30岁的他患上了白血病。1995年12月22日,横县地税局以该局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并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募集捐款22万多元。1998年11月2日,余辉不幸离开了人世,此时捐款还剩14万元。余辉不会料到,就是这14万元捐款,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余辉的父亲认为捐款余额属于余辉的遗产并要求继承,地税局则持异议并予以婉拒。2000年5月10日,余父向横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横县地税局为余辉募集医疗费,发起人是横县地税局,所募集的款项是汇到税务局指定的账号,由被告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不是直接赠与余辉本人,因此,余辉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2001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余父的诉讼请求。

  余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地区中院经审理认为,地税局成立“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为余辉募集医疗费,全国部分税务系统及个人赠与人将款捐赠给余辉治病,余辉作为特定的受赠人,对该款拥有所有权。横县地税局“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仅是对该捐赠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辉病亡后,其所受捐赠款的余额是其个人遗产。鉴于余辉的妻子放弃遗产继承,因此余父是余辉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对余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南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捐款的余额由余父继承。

  二审判决作出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的募捐行为是以“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而不是汇给余辉本人,所捐的款项为资金管理委员会占有,而不是余辉占有,余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仅在支付医疗费用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而对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权。虽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该捐款为余辉的遗产,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为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中院的民事判决,维持横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即驳回了余父的诉讼请求。

  爱心募捐引出法律空白

  本案所涉及的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不少学者、专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认为:这份捐款本身具有特定的目的,而且当时地税局在征集这笔钱的过程当中,也把目的说得非常清楚,所以,所有提供捐款的人和倡导或发起捐款的人都非常清楚这笔钱用于特殊目的。现在这个特殊目的由于余辉的死亡实现不了,那么,这笔钱就应该说是一笔用途目的实现不了的特殊财产,跟余辉本人生前个人的合法收入是没有关系的。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中,确实没有在这种情形下对捐献的财产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最适当的一个规定或最接近的一个规定,可能就是继承法或合同法中关于赠与问题的规定,所以,这笔钱在法律上从捐助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时起,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已经转移,这个时候钱就是余辉的钱,对这笔钱余辉的家属当然就有继承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却有不同的意见。他认同横县法院判决的理由,而且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捐赠而不是赠与。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捐款人捐款时有无特定的目的。赠与是送给你,你可以拿去买房、买车、随你怎么消费都行,而捐赠有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公益的目的。在这个案子里的捐款人在捐赠时的意愿表示得很清楚,就是帮余辉承担医药费,并不是赠给余辉个人所有,任由他处置,余辉只是这笔资金特定用途的受益人。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公民对这些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余辉并没有取得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家属也就无权要求继承这笔财产。孟勤国教授认为,假如立法上规定捐款因捐赠的特定目的不复存在而应该移交同类基金会或民政部门,事情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韦志中也不同意将此案简单地等同于赠与关系。他认为此案应列入捐赠合同的调整范围。在募捐合同中,合同的主体是募集人和捐赠人,受益人不一定是募捐合同的直接主体,募捐合同在受益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但募捐合同是公益性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因而捐赠人订立合同是附条件的。如果没有募捐目的,捐赠人一般不会参与募捐活动。在本案中,横县地税局就是募集人,余辉就是合同中的受益人。现在余辉去世了,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捐款人所捐款项该如何处理?他认为募集人应与捐赠人进行协商,看看是按比例退还给捐赠人还是捐给其他需要的人或是捐给余辉家属。

  爱心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其实,像“余辉的身后事”目前已发生多起。

  据报载,2004年12月,合肥市虹桥小学五年级学生石晓燕身患白血病无钱治疗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虹桥小学、庐阳区教育局、少先队总队和媒体的倡议下,短短3周就筹集到捐款9万多元。然而爱心终究没能留住如花的生命,剩下的5万多元捐款到底该归谁所有,随之引起一场不小的争议。2005年3月石晓燕的父母就5万元捐款余款归属问题将虹桥小学推上被告席。

  ……

  围绕非公益募捐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摆到了人们面前。

  首先,捐赠方式已形成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并存格局,法律关系复杂化问题突出。捐赠操作方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为捐赠者是否与受赠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创造了法律条件与选择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复杂纠纷的生成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并对纠纷的处理造成了困难。

  其次,募捐监督缺失。募捐行为缺乏透明度会使捐款者与特定救助对象无法获得必要的知情权,社会也无法对捐款的使用和去向进行有效监督。现实中,已出现了不少募捐人挪用、侵占、克扣捐款的纠纷。募捐人把募捐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会导致捐赠行为丧失现实意义或价值。

  再次,出现募捐异化。非公益社会募捐行为的泛化和失范,能导致捐赠行为的异化。如捐款数额的巨大,会使捐赠行为与捐赠者扶贫济弱的动机目的相悖。针对一些受捐助对象因获得巨额捐款而一夜暴富的现实,已有人向道德和法律提出这样的质问:是否允许通过接受捐赠造就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

  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和重视,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强化对非公益募捐活动及行为的规范,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捐赠者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⑤3

  □彭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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