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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秘书长月收“利润”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6: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控方: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58万元,美金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勇:检方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协会属于非政府组织,自己是民间组织的负责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原深圳市地质矿业协会秘书长李勇涉嫌收受巨额贿赂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广东省纪委近日公布的全省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勇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58万元,美金3000元。

  昨日审理中李勇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协会是民间机构为由,否认自己构成受贿罪。

  被控官商勾结月收45万

  作为省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件,李勇受贿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审理中深圳检方的指控透露了李勇涉贿的具体细节。据悉, 2003年6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由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委托深圳矿协对深云石场进行后续整治。其后,矿协与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签订了《采石场整治复绿协议书》。

  被告人李勇将该石场的复绿整治工程发包给郭某承包的矿协下属企业深圳市某矿山治理有限公司。二人商定郭某每月给李勇人民币45万元的固定“利润”。从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共八个月间,郭每月送给李勇人民币45万元,共计人民币360万元,李勇收下并据为己有。

  另据指控, 2003年1月间,深圳市龙岗区罗定石场申请继续治理该石场,并与矿协签订《整治复绿工程技术服务与监督管理协议》,矿协负责对该石场的整治工程制订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此间,被告人李勇介绍郭某合作经营该石场。李勇同郭某商定:李勇占该石场10%的股份,郭某每月付给李勇人民币10万元利润。从2003年8月至11月,郭分四次共送给李勇人民币40万元。

  2003年初,罗定石场以人民币1330万元的价格转让,郭某将其中人民币135万元送给李勇,李勇收下并据为己有。

  辩护: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

  李勇还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石场老板牟利并收受贿赂。

  昨日审理中李勇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正确。他认为协会属于非政府组织,自己作为协会秘书长,是民间组织的负责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检方指控称,2002年9月,深圳市地质矿业协会由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发起,经该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被告人李勇受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委派,任该协会秘书长。所以李勇称协会是非政府的民间机构的辩解不能成立。检方认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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