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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苹果引发“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薄萱 记者刘建 超市员工对陈老太口袋中的一个苹果有异议,陈老太在被询问时突感不适而抢救无效死亡。因原告未能证明死亡原因与苹果事件有关,10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老太众子女要求超市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2006年4月20日16时许,陈莲老太在某超市收银台结账,钱款付清欲离店时,该店员工对其衣服口袋中的一只苹果持有异议,将其带至收银台旁的一间办公室进行询问。嗣后,

陈莲身体出现不适,该店员工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同时派一名员工至陈莲家中通知。民警和陈莲家属龚伟赶到该店后立即将陈莲用警车送进医院。陈莲终因抢救无效于4月22日去世。

  2006年6月26日,龚伟率六子女向法院起诉,认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处理陈莲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对陈莲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要求超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25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苹果事件与人命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争论不休。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而导致陈莲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老太最初感到身体不适时,被告员工都认为她是装出来的,在发现情势不对时,才拨打电话。同时还认为,被告员工虽拨打了“110”,但未拨打“120”,导致老太病情发作时未得到及时救护。

  被告辩称,其员工从未对陈莲进行任何人身拘禁,也从未对她进行讯问。其员工在发现她身体不适时从未认为是装的,相反还立即采取了措施,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员工不仅拨打了“110”,之前还拨打了“120”电话。因“120”电话接通需有等待时间,而情况又非常紧急,才挂断“120”电话改拨“110”救助。老太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顾客带离公众场所至办公室处理事情,这一行为并无不当。被告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已尽到了救助的义务,且在处理过程中对陈莲死亡的结果是无法预见的,故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与陈莲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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