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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交通违法处理书”,还得支付40元邮费。物价部门重申:寄递费,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开车超速被电子警察抓拍后,除了要求交纳500元的超速罚款,还得付40元的“违法处理通知书寄递费”。昨日,贵阳市民张先生打本报热线6774488询问:交警部门收取寄递费是否合法?

  据张先生介绍,10月1日,他在三穗境内的320国道上开车超速时被电子警察抓拍,10月9日,他收到了当地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但让他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交警

执法,要车主来交纳快件寄递费。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贵州省物价局何副局长,据他介绍,近段时间以来,省物价局陆续接到类似的投诉。对此,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三部门已在2006年9月22日联合下文(黔价费(2006)273号)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生的违法处理通知书寄递费用属于执法成本,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让车主承担此项费用,属于不正当收费行为,车主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作者:本报记者杨杰 李阳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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