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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费或将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19 南方日报

  导游服务费或将明码标价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旅行社须在报价中单独列出

  业内人士预计收费标准为国内游10元/天,出境游20元/天

  本报讯(记者/景小华通讯员/林月明实习生/温波)《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预计将很快得以实施。笔者注意到,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导游收取服务费,但要求旅行社必须在对外报价中单独列出,对此,广州某业内人士预计导游服务费标准:国内游为10元/天,出境游为20元/天。

  有旅行社称团费早已包含导游服务费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从上月20日至30日进行,目前已经结束,旅游业内人士预计条例很快将会得以实施。据笔者观察,该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而且规定“旅行社的全包价旅游线路价格,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景点(区)门票、导游(领队)服务费的费用……”据悉,这是在有关条例中首次明确允许收取“导游服务费”,这一规定引起旅行社业界关注。昨天广州地区部分旅行社表示,因条例尚未执行,目前也不知详细的收费标准。

  南湖国旅和西部假期的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允许导游人员收取服务费旨在提高导游的待遇进而提高他们的服务标准,这对旅行社而言无疑也是好事。他介绍,该社的出境游、国内游团费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导游服务费这一项,只是没有单独列出来而已。按照新的条例,将使收取服务费的操作透明化,游客也更容易理解。这位人士预计,导游服务费大约是按照国内游每天10元,出境游每天20元。

  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将被重罚

  此前社会上已有大量针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而部分隐藏在导游身后的旅行社其实是造成事端的“祸首”。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从深层次规范了旅行社操作,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并且规定:“旅行社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团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没有为带团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该条例也有不少保障游客利益的规定,诸如禁止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禁止旅行社以任何形式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有关收费标准赔偿方法有待明确量化

  不过,部分旅游业内人士虽然认为条例有利于保护游客和导游的权益,但希望可以进一步量化部分内容以便于操作,譬如导游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该怎么定。此外,对于规定中提出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的具体赔偿方法,也希望可以量化,譬如是全额退货呢还是按照百分比赔偿金进行赔偿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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