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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卡上误存别人钱 不当得利应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2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12日电(记者任硌)卡上误存别人钱,不当得利应归还。10月9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即该银行卡的真正主人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6500元。

  被告任秀遗失了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后被原告李巧之女拾得,李巧将此卡随意放在了自己的钱包中。2003年1月16日,原告李巧误持该银行借记卡在郫县建设银

行某储蓄所存款。在将6500元交给储蓄所工作人员存储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将存款底单交由原告李巧签字,李巧未认真核对存款底单的记载内容,在银行底单记载的姓名与自己不符的情况下仍然签字,将6500元现金存入被告任秀的借记卡账户中。在发现6500元存错之后,原告李巧多方寻找银行卡的真正主人,并于2004年3月及2006年2月两次与被告任秀就此事协商未果,不得已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巧要求任秀返还不当得利款65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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