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拼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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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03 南方新闻网 |
旅行社“拼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完成意见征集,“卖猪仔”被明文禁止 本报讯(记者商琦)《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修订稿明确指出,旅游行业中的拼团、人头费等属于违法行为,修订稿还 定出了相关赔偿标准和惩罚标准。此外,修订稿首次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并规定“旅行社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近年来,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将游客转团的行为屡见不鲜,参团游客临行前突然会发现被原来的旅行社“卖了”,因此产生的投诉也日益增多。修订稿明文禁止这种擅自拼团的行为,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需要有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此外,旅行社如果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收取费用、变更或调整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都需要征求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同时,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偿 市民在旅游中购买到假货次货,一直是投诉热点,但旅行社往往根据出游前签署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给予直接的经济赔偿。 修订稿关于“旅行社先行赔付”的第四十条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收“人头费”最高罚款10倍 据了解,部分旅行社为控制成本而不断减少导游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导游出团交“人头费”,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导游身上,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吃亏的还是游客。 《条例》修订稿对此明确规定,旅行社委派导游出团时,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果违反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黑导游”出现的一大原因是薪金制度。目前,大多数导游工资较低,甚至没底薪,为了赚钱而增加购物环节,以期多拿回扣,由此引起的旅游投诉层出不穷。《条例》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专职导游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导游服务费将单独列出 《条例》修订稿中,还有如下条款:“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导游可以向游客收取“小费”呢?旅行社人士表示,“导游服务费”不等于“小费”。“小费”带有自愿支付的性质,但导游服务费不属于自愿性质,游客无论满意与否都要向旅行社支付。 旅行社有关负责人称,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的“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导游服务费会按照国内游每天10元,出境游每天20元来操作。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