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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顾客的回扣在税前扣除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2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莉菁 王凌) 百货公司对购满一定金额购物卡的购卡人给予回扣是百货业的普遍做法,但若对该行为进行不当的税务处理则涉嫌违法。日前,广州市某百货公司就因将给予购卡人的回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违反税法规定。该公司2004~2005年逾5亿售卡收入,仅回扣支出就超过500万,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据了解,目前广州不少百货公司都存在销售积分卡(购物卡)支付回扣的行为。市地税局表示,各公司在对该回扣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谨遵税法,遇到不清楚的税务处理问题时,可致电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浏览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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