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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东要“承担”多少行政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1:13 浙江在线

  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这是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出的新规定。(见新华社10月9日报道)

  在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米粮库社区租房,房客要与房主签订安全、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并由社区计生主任查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入住。西城区人口计生委表示,这种做法将向全区7个街道推广。(见10月9日《新京报》)

  看到西城区即将推广的新“经验”,笔者想起了北京市的另一条规定:“出租房房主必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

  看来,现在有房子要出租、想做个房东,可真不容易,不仅要像执法人员那样查证件、签协议,甚至还要承担某些难以预料的风险。比如,除了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外,还有被“株连”的危险。有媒体报道说,辽宁省鞍山市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要有承租人的准确信息,违法租房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前不久,就有一位房东因为租住在他那里的房客持刀抢劫而被拘留。真不知道这位被拘留的房主心里是个什么滋味。

  本人不明白的是,了解承租人的各种“准确信息”,房东有这样的权利吗?房客租房无非是购买服务,足额付费就是了;房东又不是执法人员,凭什么查究人家的“底细”?再者说,房东又怎么去了解?通过什么途径去了解?难道让他们兼职做“侦探”吗?

  “不准把房子出租给非法传销人员”,这个要求当然冠冕堂皇,但问题是房东怎么知道求租者是非法传销者呢?是不是非法传销,只有工商部门有权判定,并不是房东所能裁决的。如果工商部门认定房客是非法传销人员,接下来的应该是取缔,房屋租赁自然就会终止;如果工商部门还没有认定,出租者凭什么说房客是非法传销者而拒绝租房呢?再者说,在入住之前,房东无法知道求租者是干什么的;等入住后,在执法部门取缔之前,房东要撵房客走就不得不面临一个违约的问题。

  非法传销当然要打击,计生工作当然要做,治安当然也要管,但这些都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并不是普通公民的义务。要求房东来承担这些工作,实在难为房东了。同时,执法部门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公民身上,也让人不得不质疑其“懒政”行为了。


作者: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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