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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开始检查交强险 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1:13 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日前表示,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将全面展开路面检查,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罚。

  据悉,路面检查开始以后,没有投保交强险,未按规定放置交强险标志(凭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仍驾车上路的机动车,将

会受到交管部门的依法处罚。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已满的,应在今年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有关方面提醒,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身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身携带商业第三者险凭证。

  据悉,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若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交管部门不予验车。 (经济日报丁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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