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加坡男子谋杀中国女工被判处死刑 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3: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51岁的新加坡男子梁少初因谋杀中国女工刘红梅(死时22岁),并将她分尸,被高庭判处死刑,他上个月提出上诉,被三司一致驳回,日前发表书面判词。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梁少初以殉情作为抗辩理由,却拿不出可信证据,他的殉情说法很不寻常,也不大可能,无法令人信服。

  审理上诉的三司由朱汉德法官、吴必理法官及VK拉惹法官组成,他们日前发表书面判词。

  三司说,梁少初以殉情作为抗辩理由,他必须说服审案法官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在审讯中,没有证据显示刘红梅颓丧到萌生自杀念头;她也没理由突然提出两人一起回中国。在提出殉情建议后,梁少初声称问过刘红梅,并在刘红梅同意后将她勒死。按照梁少初的说法,两人当时什么都没谈妥,包括何时殉情,如何安排个人事务等,梁少初便立即将刘红梅勒死,这样的殉情方式不大可能。

  辩方质问不接受梁少初说法的原因,事实上,这是辩方的责任,梁少初必须证明他那些不寻常,也不大可能的说法是可信的,也必须说服审案法官,他并非为掩盖偷窃罪行而杀刘红梅。

  辩方声称一个人不可能杀人以掩盖所犯的轻微罪行。对于这一点,审案法官的结论是梁少初认为偷窃罪被揭发,损失可能很大。此外,梁少初当时可能认为他可以逃过。

  审案法官评估控辩证据后,拒绝梁少初的说法。三司接受审案法官的结论。

  针对辩方提到梁少初无法在合理时间里见到律师,以致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三司说,法庭的责任不仅保护被告的权利,也保护公众和国家的权利。

  审案法官认为梁少初去年6月27日所作的口供书是自愿作下的,上诉庭没有理由认为审案法官裁决错误。

  三司说,不论梁少初录下多少份口供,也不管他的口供是否矛盾,或对自己不利,最终还是要看他在庭上是否能解释这些矛盾,说服审案法官接受他的口头证词。但他无法做到这一点,上诉庭没有理由干预审案法官的裁决。(侯启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