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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用“平等”对待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0:06 红网

  11日,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笑了。其实,黄京平的思维并非首创,他也并非最大胆。因为从6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意见规

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节较轻的,应从轻处理。(6月1日《扬子晚报》)

  黄京平只不过是将江苏的作法范围扩大罢了。尽管黄京平一再强调,宽容绝对不是纵容,但如果真正实行,恐怕也会使民工们陷入了一种可怕的“自喜”状态。毕竟谁都无法预料“宽容行刑”带来的结果。

  不可否认,民工为生活所迫犯罪确实是客观存在,且还存在着一定的犯罪比例。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犯了法律,就要在法律的框图内解决。“民工”的身份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解决渠道。如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可以法外开恩,那么比民工还弱的群体呢?既然弱势群体可以,那么强势群体自然也可以通过其它条件而获得法外开恩,那法律的尊严又何在?

  从道德情感上讲,我认同这种“体贴穷人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但从法律理性看,我并不认同法律通过如此方式向“穷人的无奈之恶”示善。从实践操作上讲,这不仅帮不了他们,还可能成为执法者滥用衡量权的堂皇借口。

  法律的权威在于平等,在于一视同仁。法外开恩就会使其权威和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犯罪是可以原谅的。在法律中给了其中一方的特权,就是对另一方的伤害。为生活所迫去犯罪说到底还是大部分问题是属于意识形态上的问题,如果实现了这一规定,如何取证,以何种标准定性,怎样操作才能不失公允。说到底,这是种错位的法律人性化。

  民工受歧视的现象在我们的周边已比比皆是,就是在前不久,郑州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认为,目前郑州市中小学接收学生能力严重饱和,部分农民工超生子女大规模进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她提议限制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河南商报》10月11日)。超生的人群不限于民工,富人也有,可堂堂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却只向民工开了“炮”。

  民工不需要法外开恩,更不需要受到“歧视”,他们需要他们被平等的对待。

  民工是弱势群体。以“法外开恩”的方式来对待。太让人感到突然,也未免有些无稽,在我看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恐怕才是治本之方。

稿源:红网 作者:林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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