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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泳池溺死谁之过?(法治天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0:22 人民网-华南新闻

  今年5月13日,广东中山市某镇体育中心游泳池传来噩耗,有两个小男孩在游泳池溺水身亡。两对夫妇向中山市人民法院张家边法庭起诉,向镇体育运动委员会索赔31万余元。日前,中山市张家边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出事的游泳池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镇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2006年5月,眼看炎热的夏天即将来临,中心游泳池开始清理和蓄水,只等6月份对外营业了。然

而,未等开业,游泳池便出事了。5月13日两名小孩在该游泳池溺水身亡。两对夫妇遂将游泳池所有人镇体育运动委员会告上法庭,分别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作为游泳池的所有人镇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己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事发时游泳池尚未对外开放,而且正值工作人员休息之时,周围有高高的栏杆围着,大门也已上锁,门口还立了“不得攀越栏杆,违者重罚”和“非开放时间禁止入场游泳,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在管理人员发现溺水者后也已及时进行打捞、急救和报警,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张家边法庭审理后认为,游泳池防护措施得当,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和防范,不存在过错。而两小孩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保护、教育和管理,应自行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遂依法作出驳回两对夫妇请求赔偿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虽无责任,但在此次事故处理中,该镇镇政府积极参与协调化解纠纷工作,并于事发第3天给两名死者家属各3万元的救助金。

  (朱仕宏 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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