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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拆期未到厂房遭强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1:59 京华时报

  

限拆期未到厂房遭强拆

  限期拆除的截止日期还差两天,530余平方米的厂房就被夷为平地。本报记者杨威摄

  城管队解释为限拆日期写错所致当事人讨要百万元损失

  限期拆除的截止日期是今年5月19日,但拆迁队5月17日就到来了。当天,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三村的北京康洁雅日化有限公司530余平方米的厂房被夷为平地。

  提前两天的强行拆除带来一个问题———厂房内的物品损失谁来承担?根据此次拆迁的被执行人康彤提供的一份未经确认的“损失清单”,因未及处置而在此次强行拆除中毁坏或丢失的生产材料等物品,总价值约有上百万元。

  近5个月来,康彤在介入此次强行拆除的大兴区城管大队和西红门镇政府之间来回奔波,却没有人声称对此负责。

  经营三年后接到搬迁通知

  2001年,康彤从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三村的农民手里,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租下了530余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工厂的建设,租赁期限是18年。

  租下土地之后,康彤便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村委会便开具了一份土地租赁证明,康彤拿着这份证明到工商局办下了营业执照。随后,西红门镇又为她开具了环保证明,康彤利用镇里和村里为她开具的这些证明,又陆续办下了工厂所需的各种手续。2002年,北京康洁雅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开张。

  2005年9月26日,大兴区建委、规划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大队和西红门镇政府联合发出了一份《告知》:“为了促进大兴区商业现代化进程,实现流通产业和可持续发展,促之成为北京市最大的集对外贸易、商品服务、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商业基地”,要求在西红门镇规定范围的“所有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自行腾退搬迁。

  随后,康彤被告知,她的工厂属于违章建筑,要求腾退搬迁。

  “我们是按照大兴区规划局的认定去通知商户搬迁的。”大兴区城管大队法制科科长张建国说,因康洁雅公司在规划局未备案,属违章建筑,因此,在接到规划局的通知后,他们才告知康彤限期搬迁。

  厂房在限拆日前夷为平地

  根据《告知》中的要求,“腾退搬迁范围内的企业,要持土地和规划等相关手续到所属村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手续齐全且按期腾退搬迁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不能提供手续但能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上物补偿;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的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对于违章建筑,按照规定拆除后是不给钱的。”西红门镇拆迁办工作人员王彪说,“因为这些都是镇里的企业,所以镇里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一些补助,但不是补偿。”

  在此情况下,西红门镇拆迁办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到500元的统一标准,再结合一些建筑设施的具体情况,对康彤的工厂估价是23万元左右。

  “这个价格我们无法接受。”康彤的爱人吴山说。他认为,厂子曾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而且是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下办起来的,因此不能以普通的违章建筑对待。“我们来之前,这里只是村民从村委会承包下来的一片菜园。村民本来是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从村委会承包下来的土地,我们承包之后,村委会立即将租金涨到了每亩每年7000元。”

  吴山还说,他们的厂房仅当初技术设施的建设就投入了100多万元,而且工厂不是住宅,拆除后生产就要停滞,工人就要停工,这些成本都要计算在内,镇政府给予的20多万元,根本不够他们在别的地方再建这样一个厂。

  最终,在拆迁补助款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5月12日,大兴区城管大队向康彤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设通知书》(京大管限拆字2006第130号),通知中说:“你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路西侧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530余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属违法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06年5月19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强行拆除提前两天便到来了———今年5月17日上午,拆迁队围聚到工厂前,吴山夫妇和厂里十多名工人拒绝配合拆迁,包括吴山在内的11人被带到派出所。

  当天上午,530余平方米的厂房便被夷为平地。

  强拆过程中未封存物品

  从派出所出来之后,吴山再次回到厂房,此时,整个厂区已经是一片瓦砾,而他们之前堆放在厂房内的物品,在未经清点、公证和封存的情况下已不见踪影。

  “厂房是违章建筑可以拆,但里面的物品是我们合法拥有的呀。”吴山说,这种拆迁方法让他们无法接受,而提前两天的突然强拆,也让他们来不及处置物品。

  吴山拟就了一份总价值上百万元的“损失清单”,其中列出了拆除过程中被毁坏和丢失的物品,包括空调、家具、首饰、现金及一些收藏的字画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3月2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拆迁结束后,康彤和吴山在镇政府和城管大队之间来回奔波,想要为厂里损失的物品讨要一个说法,却始终没有人声称对此负责。

  2006年8月25日,西红门镇信访办对吴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称:“2006年5月17日对康洁雅日化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房屋的强制拆除,是由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主体为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红门政府给予工作配合。”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西红门信访办还称:“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称此次对康洁雅日化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拆除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并有相关证据,但拒绝向西红门镇信访办公室提供……西红门镇政府协调区城管大队确实超过职责范围。对城管大队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做法,我方表示理解,建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为妥。”

  “镇里只是配合,上面通知什么时候拆,我们就负责租设备找人,别的就管不了了。”西红门镇信访办袁主任说,“凡是强制拆迁的,区城管大队是法律主体,他们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对于西红门镇信访办出具的这份情况说明,大兴区城管大队法制科科长张建国并不认同,他说:“镇里这是在推卸责任,不出事,镇里不说话,出事了就全推到我们这边。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镇里办的,拆迁时物品管理、异地封存都应该是由镇里负责,这是之前开会已经布置好的。”

  对于大兴区城管大队在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他说:“我们负责把现场维护好,然后让镇里去拆除。拆迁主体是我们,但责任主体是镇政府。”

  张建国表示,他支持当事人按司法程序解决,在法庭上他们会拿出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不会交给镇政府。

  镇里拒绝支付补助款

  拆迁队为何提前两天到来?张建国说,5月17日强行拆除是原定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对于房舍的限拆期是3天,对于小厂房的限拆期是一周,而对于楼房最多10天。虽然康彤的是一个小厂房,但也只给了3天,限拆期限应该是5月15日。

  但是,康彤收到的《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设通知书》中标明的限拆期限5月19日,张建国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分队下发通知时写错了。”对于导致这个“错误”的具体原因,张建国说:“我们正在查。”

  张建国承认,即使是强拆,私人物品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当时的那种拆迁方法“是不行的”,属于“程序违规”。

  作为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为何当时没有人对拆迁程序提出质疑?事发时在场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当时,一方要强拆,一方不让拆,部门又多,最后场面失去控制了。”

  除了强行拆除带来的物品损失之外,更令康彤和吴山感到无奈的是,在厂子被拆除之后,镇里以工厂属于强拆为由,拒绝向他们支付补助款。

  今年9月26日,西红门镇拆迁办对康彤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后不再给予任何补偿的说明”,其中称:“康彤未按《告知》要求自行腾退,于2006年5月17日被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告知》精神,‘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的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因为康彤未按《告知》要求自行腾退,是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告知》精神,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西红门镇拆迁办工作人员王彪说。

  康彤说,提前两天的强行拆除,让他们失去了处置厂房内物品的时机,也失去了最后协商的机会。目前,他们正在考虑诉诸法律讨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

  未封存物品强拆属违规操作

  李鹤(北京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建筑物被强行拆除的时间发生错误,相关部门肯定在拆迁程序上有违规之处,而且拆迁过程中未对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封存,更是违规操作。

  至于此前镇政府与被执行人协商的拆迁补助款,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并不容易拿到这笔钱。镇政府为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可以给这个钱,也可以不给这个钱,这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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