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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来约束“特殊利益集团”(一栏锐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2:36 江南时报

  我们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公平正义原则起指导作用,每个人的收入、享受由其能力、贡献决定,人们的基本权利平等,生活、医疗、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贫富差距固然存在,但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是自然的、公正的,即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等等。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人们的最初印象是行业之间收入存在巨大差距,并且不断扩大。金融、能源、电信、民航和某些基础建设行业的收入比一般行业高得多,与农林牧渔业相比更是极为悬殊。至于房地产业的暴利,其中某些人在征地、拆迁方面的巧取豪夺,在出台政策、操纵舆论方面的能量,更是令人侧目。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在同行业内部,居领导地位的人相对于一般职工又形成了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他们的奖金和工资外收入往往比名义工资高,甚至高很多。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隐形收入是工资的10倍左右。

  从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也不可能是人为地抹消行业、部门、集团的差别,而是用法治来规范权力。一个和谐社会或法治社会虽然不可能取消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权力垄断而独占好处的权势集团大行其道。

  原载《南方都市报》

徐友渔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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