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院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3:06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程晖 李强) 10月11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应开发区消防大队申请,依法对连云港爱森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价值18万元的设备予以查封,开发区消防大队对被处罚人不履行消防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例案件执行到位。该案在连云港市引起强烈反响,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消防执法的严肃性。

  连云港爱森木业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为浦伟明

。该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在开发区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06年1月开始改建厂房工程。2006年3月10日,开发区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改建的厂房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并对该公司下发了连开公消限字2006第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16日复查,开发区消防大队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再次下发了连开公消复字2006第0011号《复查意见书》。据此,该公司及具体负责人浦伟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取证、告知、审批,3月28日,开发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改建的厂房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浦伟良处以警告的处罚。

  接到决定书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反复督促,但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履行处罚决定。2006年9月21日,开发区大队依法申请连云区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2006年10月10日,连云区法院召集开发区大队和被处罚人召开了听证会。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依法驳回被处罚人的辩论,但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并与听证会后将其厂房内的设备以18万元的价格欲卖给他人。10月11日上午,连云区法院立即行动,将厂房内的设备果断予以查封,连云港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消防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首例执行到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