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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行贿”量刑太“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3:47 东方早报

  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近日破获了一起房产测绘商业贿赂大案,该市各城区的房管所所长大都牵扯其中,拖他们“下水”的是一个叫张福武的小人物,而张福武能够从行贿无门发展到专钓“大鱼”百发百中,则主要得益于神通广大的中间人李某周旋其间穿针引线,一个庞大的商业贿赂腐败网络也随之迅速形成。

  这起案件反映了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的一个新现象:一些

实权人物对陌生人十分警惕,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的行贿门道,而等到李某那样的“权力掮客”出马后,由于他们是实权人物的亲朋、熟人、老关系户,容易取得实权人物的信任,往往一个电话就全都搞定了。

  通常情况下,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1997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与贪污罪相同,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就到头了。而“权力掮客”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中间奔走,为他们的肮脏勾当牵线搭桥,《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见受贿罪最大,行贿罪次之,“权力掮客”以介绍贿赂罪受到的处罚等而下之。

  然而,近年来“权力掮客”在商业贿赂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这一现象丰富了人们对于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者之关系的认识。如果说通常情况下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介绍贿赂只是矛盾的一个细枝末节,那么,现在对介绍贿赂的“权力掮客”需要另眼相看了———如果“权力掮客”在降低商业贿赂的风险、扩展商业贿赂的范围的基础上,真的发展到了“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的地步,那么,我们还能说“权力掮客”不过是收取了一点儿“中介费”,其罪错远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之下吗?

  “权力掮客”在商业贿赂案件中的作用,类似于介绍卖淫者在卖淫嫖娼案件中的作用。《刑法》规定,介绍卖淫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直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比照这个立法思路,假如某个“权力掮客”被查实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不能说一定要给予他比受贿者和行贿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但至少《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他的确太过“厚道”了……

  “权力掮客”催化商业贿赂该当何罪?有关法律对“权力掮客”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当前反商业贿赂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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