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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4:16 今日早报

  高速公路三车追尾,造成第一辆车司机死亡

  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通讯员 辛成 实习生 翟学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高速路上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导致第一辆车的司机王强死亡。王强的死亡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昨天上午,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少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三车追尾第一辆车司机死亡

  去年12月20日下午,李光(第二辆车司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途经杭甬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16公里+800米处时,追尾碰撞王强(第一辆车司机)驾驶的小型客车。后两车停在高速公路车道内,王强和李光下车查看车辆损失情况,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不到5分钟,张亮(第三辆车司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途经事发地,在避让过程中追尾碰撞李光的小型客车,后又与李光及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同时导致李光的小型客车碰撞王强的小型客车及王强本人。王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同时造成了李光受伤,三车及高速公路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

  三司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交警认定:王强和李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张亮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集中注意力,发现情况过迟措施不及,导致事故发生,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该事故因张亮和王强的共同过错以及张亮和李光的共同过错而产生。

  张亮和王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因此,张亮和王强对该事故造成车辆、路产损失及王强死亡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亮和李光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故由张亮和李光对该事故造成车辆、路产损失及李光受伤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索赔41万元

  事发后,死者王强的妻子和14岁的儿子将李光、张亮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光和张亮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两原告认为,李光、张亮两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光则认为,其本人和王强没放置安全警告标志是一种违规行为,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发生。张亮驾驶第三辆车开车注意力不集中,发现情况过迟措施不及,是追尾碰撞前两辆车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责。张亮则认为,关于其应承担的责任交警部门已经有认定,都是承担同等责任,故其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亮与李光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王强死亡,构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对王强死亡承担按份责任。根据造成王强死亡的各方责任大小,以及死者王强本身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张亮应对王强的死亡负45%的赔偿责任,李光应对王强的死亡负25%的赔偿责任,王强则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负30%的责任。

  对死者家属4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合理部分的29万余元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按份进行赔偿。(1310501)(涉及当事人已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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