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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新的不公矫正旧的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7:41 半岛都市报

  近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理由是相当一部分民工犯罪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好多民工是为生计所迫而犯罪。(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要宽容就宽容所有人,仅宽容民工就违背了平等,真不敢相信这样的建议从一个“著名刑法专家”口中提出来。“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的法律不应为其他制度缺陷“支付成本”。 面对“宽容民工会带来法律不公”的质疑,黄教授称“这反而是公平的”,制度不公下,强调法律字面上的公平恰恰是对弱势群体再一次的不公平————这是一种“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的思维。许多制度实践已证明,“以不公矫正不公”只能使公正变得非常混乱。比如在美国,为了矫正历史上对黑人的不公,政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黑人,以“优先”弥补历史不公,可这导致了逆向的种族歧视,一个贫穷白人家的孩子上同一所学校在考分上需比富裕黑人家的孩子高很多。 因为公正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就会打破这种均衡,你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比如,为了矫正制度对民工的不公,规定可以宽容民工的某些犯罪————可民工犯罪是有受害者的啊,这个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实施“制度对民工的不公”,他凭什么要宽容民工。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民工的话,你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 实际上,民工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根源正在于制度不公。从年终的欠薪到“血汗工厂”,从城乡死亡赔偿差别到招工户籍歧视,再到各地对农民工流动的管制,他们的弱势命运不正是这些不公的制度制造的吗?用制造出他们弱势遭遇的“法律不公”补偿他们,是一种饮鸠止渴的做法。法律应该以“对每个犯罪者一视同仁”的态度激励好公民的美德。曹林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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