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严禁以个人名义搞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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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7:54 半岛都市报 |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刘兆球)记者今天从市政府国资委了解到,本市日前正式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 ,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除外)。另外,企业对外捐赠1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