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仲裁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8:23 法制日报

  历经50年的奋斗历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已跻身于全球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其受案的数量不仅位于国际仲裁机构的前列,所作的裁决在解决经济纠纷和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方面也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和赞誉。先后六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都是贸仲委顺应形势,与时俱进,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仲裁机构所作的不懈努力。特别是贸仲委2005年新规则的出台,不仅加强了对裁决质量的监管,还提高了仲裁的效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共荣共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贸仲委的一名

仲裁员,也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驻京代表处的主管合伙人,笔者亲眼目睹了贸仲委日新月异的发展,也很欣慰地看到了贸仲委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累累硕果,值此贸仲委成立50周年之际以文为贺。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和冲突。因此,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充分运用仲裁的优势,公正有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必将会对中国的经济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应该对于人类有所贡献,应当为促进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而奋斗,因此,努力使中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能够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成为中国仲裁界,特别是贸仲委不懈追求的目标。

  根据近年美国商会在北京所做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经过贸仲委仲裁的美国公司表示,贸仲委的仲裁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了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水平,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超过一些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水平。

  仲裁员名册制度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中国仲裁界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许多国外律师和学者认为仲裁员名册制度应该被废除,理由是这项制度不仅限制了当事人自主决定解决争议的完全自治权利,而且由于仲裁员名册中的许多仲裁员是由中国政府在职或退休官员担任,造成了作为非中国政府部门的当事人对该“政府仲裁员”的不信任。

  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现状,仲裁员名册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制度),起到了保证仲裁员质量的作用。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选择一名对己方有利且能做出倾向于己方裁决的仲裁员是首要之选。但是,如果没有上述限制,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会任命一个有影响力,却没有任何仲裁经验和能力的人为仲裁员,并以其影响力造成其他仲裁员难以提出反对意见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单上有大量仲裁员可供选择,仲裁员总数超过千名,其中有约220名来自其他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大部分仲裁员是著名并有着丰富仲裁经验的全职仲裁员、律师、学者或退休的法官。因此,那些认为仲裁员名册不能提供足够且有效的可选仲裁员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在2005年贸仲委修改仲裁规则之前,中国仲裁法及贸仲委的原规则均要求仲裁庭应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的仲裁员组成。2005年的新规则在保持原有特点并吸收了国外建议的基础上,使仲裁员名册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根据新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在获得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被选定或协议指定的仲裁员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为了体现贸仲委新仲裁规则公平公正、独立仲裁的精髓,新规则确定了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的独立地位,完善了仲裁员披露制度和回避制度,引进了当事人监督机制。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应当监督仲裁员的行为并对仲裁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外,贸仲委通过制定落实了《仲裁员守则》、《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及《仲裁员培训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了仲裁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这些都对仲裁员的素质及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此外,在规则修改之前,经常被外国评论员提到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外仲裁案件中,贸仲委为当事人代为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多为中国仲裁员,而中方当事人通常也会指定中国仲裁员,因此导致了仲裁庭由中国仲裁员占大多数的局面,从而很有可能会产生偏袒中方当事人的嫌疑。因此,有些外国评论员希望首席仲裁员能够来自第三国。因此,他们主张,应在新规则增加双方可以约定首席仲裁员必须来自第三国的规定。还有意见认为,首席仲裁员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也应从第三国选任。笔者认为,新规则无需作有关的规定。对于前者,其本身属于许可性规定,双方大可在其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增加关于是否选任第三国首席仲裁员的协议。因该协议本身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所以仲裁规则无需再作上述许可性质的规定;对于后者,首先这种规定也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采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新加坡和香港就没有规定首席仲裁员必须来自第三国。此外,根据贸仲委2001年和2002年的统计数字显示,从总体上讲,中外当事人在贸仲委胜败的几率是大致持平的。由此可见,上述主张所谓的“可能的不公平”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其过多的要求只能是对中国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没有理由的质疑。因此,仲裁规则亦不宜做出该强制性规定,以免出现一些无意但又必须选任第三国首席仲裁员的情况。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也有一些外国评论员仅就个别案例以期说明贸仲委的仲裁裁决经常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事实上,不同案件的执行结果与该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对于绝大部分正常运行且信誉良好的被申请人来说,一般在执行程序前就履行了裁决的所有内容,而不会等到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在当今大多数国家,通常情况是,一旦出现了需要申请人通过执行程序让被申请人履行裁决的情况,往往已经难以实现其请求的资金或财产。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实际上,不考虑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的情况,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除少数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等法定原因不予执行外,基本上得到了强制执行。据统计,贸仲委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如今,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从新规则的上述几点改变可以看出,一方面,贸仲委在规则的修改中将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贯穿始终,大大扩大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范围。另一方面,贸仲委在结合中国国情并保持原有特点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对仲裁规则进行了完善。

  笔者认为在逐步向国际化知名仲裁机构迈进的同时,贸仲委应保持自己的中国特色,不断地吸收外国仲裁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分析外来的评价,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自己在进一步国际化的进程中加快步伐,不断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机构发展之路。此处,贸仲委还需进一步通过加强与其他仲裁机构、法律和商业组织联系和交流,以及开展对外国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及仲裁员的培训课程,让外界更好地了解贸仲委、宣传贸仲委、支持贸仲委和选择贸仲委,只有这样,才能把贸仲委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仲裁机构。让我们期待中国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世界仲裁大国的一天早日到来。

  (作者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管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