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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某百货公司为此补缴税款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3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张莉菁王凌)百货公司对购满一定金额购物卡的购卡人给予回扣是百货业的普遍做法,但若对该行为进行不当的税务处理则涉嫌违法。日前,广州市某百货公司就因将给予购卡人的回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违反税法规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近日,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天河某大型百货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

售积分卡(购物卡)时,对一次性购满5000元及以上的购卡者按比例给予最少1%的回扣,购卡金额越大,回扣比例越高。据统计,该公司2004年—2005年逾5亿元售卡收入,仅回扣支出一项便超过500万元。该公司进行税务处理时,将回扣支出直接列入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列支。

  市地税局称,根据规定,回扣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不能将回扣支出列入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处以补缴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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