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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农民工犯罪是“以不公矫正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47 红网-三湘都市报

  ■曹林

  近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提出:对外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理由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犯罪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和不公造成的。(《浙江工人日报》10月12日)

  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所以被普遍信仰的核心价值,公正的法律应该有自身一套非人格化、程序性、独立自洽的价值标准,不受道德、政治的干扰,不应为其他制度缺陷“支付成本”。显然,以法律宽容为福利矫正某种制度不公,是牺牲法律的平等补偿其他价值。

  许多制度实践已证明,“以不公矫正不公”只能使公正变得非常混乱。比如在美国,为了矫正历史上对黑人的不公,政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黑人,以“优先”弥补历史不公,可这导致了逆向的种族歧视,一个贫穷白人家的孩子上同一所学校在考分上需比富裕黑人家的孩子高很多。我国为矫正地区发展不均衡而采取的高考招生地区倾斜也导致了类似的公正扭曲。

  公正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就会打破这种均衡,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比如,为了矫正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规定可以宽容农民工的某些犯罪——可农民工犯罪终究是有受害者的啊,这个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实施“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他凭什么要宽容农民工?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农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农民工的话,你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

  实际上,农民工所以处于弱势地位,根源正在于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对待——制度不公即法律不公。从年终的欠薪到各地的“血汗工厂”,从城乡死亡赔偿差别到招工户籍歧视,再到各地对农农民工流动的管制,他们的弱势命运不正是这些不公的法律制造的吗?用制造出他们弱势遭遇的“法律不公”补偿他们,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遭遇制度不公并不能成为越轨犯罪的理由,法律不能教唆一个人以恶的德性对抗不公的制度,法律应该以“对每个犯罪者一视同仁”的态度激励好公民的美德,而拿“宽容农民工犯罪”补偿制度不公则是在纵容一种不健康的弱者情绪。

  其实,为补偿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可以有许多福利途径,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何需拿公正底线的法律当作矫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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