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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要开庭律师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5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代理当事人出庭打官司,怎料,竟也有律师忘记了开庭时间,导致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日前,增城市一农村信用社就因此将曾经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要赔偿近两万元。

  开庭不见人律师被起诉

  2003年2月14日,越秀区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增城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信用合作社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对"增城市某石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讨要债务。

  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指派了律师林某担任诉讼代理人,负责起草民事起诉状和出庭等事项。在增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信用合作社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预交了上诉费用24580元,由于存在程序问题,广州市中院发回重审。

  2004年7月22日,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可是,林某由于那几天事情太多,把重审的开庭时间给忘了,开庭那天没有到庭,以至增城市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80元减半收取12290元,诉讼保全费6970元,合计19260元,由信用合作社负担。此后,信用合作社另行委托了律师重新提起诉讼,预交了36190元诉讼受理费和16690元的诉讼保全费,合计52880元。2004年9月20日,增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信用合作社胜诉,诉讼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均由对方承担。

  官司虽然胜诉了,信用社却差点因为林某的疏忽而损失惨重,该社一纸诉状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律师事务所要赔偿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的经济损失92390元。

  律师事务所赔近两万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合作社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信用合作社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了信用合作社的损失,律师事务所依法应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不是信用社在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花费,而是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

  法院认为,虽然案件在发回重审后,信用合作社预交了5288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和诉讼保全费用,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是两项费用均由败诉的被告一方承担,信用合作社不必承担,因此,律师事务所也就不需要赔偿。但是,在林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过程中,信用社则支付了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2290元,诉讼保全费6970元,共计19260元。最终由于林某的粗心大意而使这些钱打了水漂,因此该费用的损失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最后以此判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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