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室温应达到18℃ 供热不达标用户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1:46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严冬将至,供暖又成为冰城百姓关注的焦点。连日来,针对市民提出的热费收缴、供热质量等切身利益问题,哈市供热办相关人士根据相关供暖法规和现行政策给予了解答。

  室温应达到18℃

  问:我是动力区植物园附近一小区的业主,2003年10月进户的。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供热较好,但去年供热期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温度明显低于前一年。今年的供热期又要开始了,我很担心供热质量……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同时,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此外,在供热期内,如果您家里存在供热问题,请向12319投诉。

  热费报销“男女平等”

  问:我是某单位的女职工,单位以热费只给夫妻中的男方报销为由,多年不给我报销热费。请问女方除了离婚,就不能报销包烧费了吗?而且我爱人还没有工作,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热费由职工个人与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按照此规定,只要您是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您所在单位就应给予报销热费。

  如果单位不给您报销热费,您可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任何单位职工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做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供暖期补差今年执行

  问:我是香坊某小区的业主,今年供暖公司向我收取供暖费时,还收取供暖费调整后的差额,可其他热力公司并不收取。我想问一下,今年的供暖费到底应如何收取。

  我们小区没有交上个供暖期的补差,前些天看报纸才知道不用补去年的了,只是在今年按新标准交就行了。另外,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热用户?

  答:根据哈政发[2006]14号文件规定,新的城市供热收费标准执行时间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此规定适用于哈市执行此热费标准的所有热用户。

  持《优惠证》减免热费

  问:我持有《下岗优惠证》,怎么办理减免二年的包烧费,是物业公司代办还是由我自行办理?

  答:哈市热费补贴的办理程序是由居民向所在地供热单位提交材料,由供热单位负责进行统计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审批结束后,将办理情况告知居民。

  问:我家是采用地热的方式供暖,2005年7月入住。今年10月5日由供热公司试水的时候,我家的供热阀门全部损坏,导致我家和楼下的邻居被水淹,现在就这个阀门损坏的问题,我想问问哪个部门可以负责。

  答:建议您查询您所使用的地热设施的保修期限,如果在保修期内,维修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反之应该由供热单位负责。如果明确了责任单位后,该单位拒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建议您依法起诉责任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库超高多交热费

  问:我家有一处自用的车库,热费收费人员说,因为车库超高,要多收。

  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车库属非居民用户,应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35元缴纳,同时加收超高部分热费。

  停热协议应提早签订

  问:我的房子在江北,是分户供暖,今冬不打算住,可不可以不交热费?

  答:如果您的房子是分户供热,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中,从房屋围护结构和供热设施保护的角度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不能停热。

  问:我家冬季供热一直很差,供热时间短,我想问一下:热费能否按月缴纳?

  答:哈市没有“热费按月缴纳”的政策。

  问:阳台有地热,是否算取暖面积?

  答: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