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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低龄嫖客背后的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3:27 四川新闻网

  不足15岁少年嫖娼引发的法律思考

  黄守洲

  “1991年12月出生?”9月11日晚,奥体中心派出所查获一起容留卖淫案,被捉的嫖客赵某报出的出生年月吓了警察一跳,这孩子到今年12月才够15岁。(《卖淫女接待14岁少

年是否涉嫌强奸引发争议》南京晨报10月12日)

  看到这则报道,获知嫖客是90年代的孩子,不要说是民警大吃一惊,很多人都感到不可思议,这事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写下这个题目的时候,心里就很复杂。有两个疑问:一是嫖客低龄化能不能成为新闻;二是对卖淫女跟未成年人“交易”能不能算强奸。

  卖淫嫖娼在某方面上来说,不但是对身体有伤害,比如艾滋病传播,而且对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的伤害。因为有了这种行为,让人看到道德的败坏。所以,卖淫嫖娼的危害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带来的影响。

  嫖客低龄化能不能成为新闻?显然不能。因为在中国历史上的“嫖妓文化”来说,出生在90年代他只是有点小而已。比这位嫖客年龄更小更加悲惨的是一些“妓女”,她们的低龄化,最小有13岁,甚至更小。据燕大外籍教授培克的调查,解放初,北京市封闭妓院时,妓院有224家,妓女总数l286名,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52岁,其中半数以上是18岁至25岁的青年妇女,接客最早的从9岁开始,有的“妓龄”高达20年之久。(摘自:龙绍明《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一文)

  从14岁嫖客的事情中看到,未成年人一旦过早离开学校辍学后,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影响。赵某向警方交待中得知,他初中缀学后,跟随做生意的父母从安徽来到南京,平时父母做生意忙,根本顾不上他,经常给他点钱花。据卖淫女小云在供词中表示,赵某平常喜欢看黄色书籍,光顾过黄色录像室。赵某说“我既不上学,也不用打工”。他自己称闲得没事做,晚上就想到洗头店、足疗店逛逛,找点刺激。他还表示,以前从来没有被抓过。也就是说他不止一次的嫖娼。

  赵某的嫖娼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其嫖娼行为监护人和社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当重要,也是全社会必须共同承担的重大任务。

  讨论赵某低龄嫖娼案例。赵某嫖娼被捉时年纪不足15岁,为他提供卖淫服务的19岁卖淫女小云是否构成强奸罪?办理此案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钟检察官在接受晨报记者的采访中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卖淫女并不构成强奸。”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所以,赵某是男性,已经年满14周岁,不符合强奸罪的被侵害人的构成要件。

  在男女平等的今天,遇到这种情况实让法律尴尬。男性不符合强奸罪的被侵害人的构成要件,这是法律一个软肋。在社会不断发展,以前没有被纳入立法的范围的案例,在近年来也频频出现,像男性被强奸一案例,就是法律的一个空白。填补法律空白是当务之急,需要国家立法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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