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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杜绝"一西瓜两人命"悲剧再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04 四川新闻网

  毕文章

  为了区区一个西瓜,竟然逼死了两个少女,这样的事情听起来好象天方夜谭,但却是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一幕。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丝毫也马虎不得。

  今年的儿童节刚刚过去一天,当孩子们还沉浸在节日的余味中时,南京市江宁区小丹阳镇的一条大河中却打捞到两名少女的尸体。两名仅有13岁的少女早早地结束了自己花一样的生命,留下来的是家长那悲痛欲绝的嚎哭声。而导致2名少女双双自杀的原因是,同村一瓜农以她们偷西瓜为由,扣下了2人的书包和自行车。并以告知学校为由,分别向其家属敲诈勒索1000元。不久前,瓜农已被当地公安局认定为敲诈勒索,处以劳动教养2年的行政处罚。而悲痛欲绝的两个家庭也向江宁法院起诉,向该瓜农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昨天下午2时,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官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江南时报》10月14日)

  两名花季少女,天真烂漫,充满朝气,本来应该幸福地生活在这美好的人世间,却被法盲无情地夺去了宝贵的生命。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悲痛不已。该案中,被告江某的行为明显违法。首先,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诬陷两少女偷了其西瓜。这是凭空捏造虚假事实,而肆意贬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两名少女的名誉权。其次,江某擅自扣押受害人的书包和自行车,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因为被告的扣押行为,不是为保护其权力而必需实施的行为,不是法律或社会公德所允许的行为,更加不是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自助行为。再次,被告以烧毁书包、告知老师和家长等言语相威胁,敲诈受害人各一千元钱的行为,已严重违法。被告现依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处罚,也是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很好诠释。最后,正是由于被告上述一系列侵权违法行为的实施,对心智尚不健全的两位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其先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全保障行为,而被告并没有履行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被告江某鬼迷心窍,为了区区一个西瓜竟然逼死了两名少女,受到了应用的制裁是罪有应得。可是,两名少女就这样离开了我们,这样的代价太沉重啦,这样的教训太深刻啦。我们大家应该引以为戒啊!其实,这样的惨剧本来就不应该发生,可是因为被告江某的糊涂透顶而没能够避免。两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实施特别保护的群体。被告明知两位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了一系列让正常的成年人都无法接受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在六一儿童节这样一个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被告采取侮辱、诽谤以及烧毁书包和向老师报告相威胁的方式来敲诈受害人钱财,直接使得受害人经历了从大喜到大悲的迅速转换,这样强烈的精神冲击,作为未成年人的稚嫩心理是绝对无法承受的。所以,这应当就是造成受害人心理崩溃并最终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而被告在主观上也有过错。被告在实施一系列侵权行为之后,应当预见受害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不足。理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防止损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但是,被告并没有尽到一点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对金钱的不当追求,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根本就不做任何的考虑。被告应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普法工作已经进行这么多年啦,竟然还会发生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实在是让人感到悲哀。这说明普法工作还有死角,有关部门必须加倍努力做好普法工作,尽快扫除法盲。否则的话,今后还会发生类似“一个西瓜,两条人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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