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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三轮车胎爆裂消协调解以旧换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3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武城县广运工商所成功的调处了一起农用三轮车胎爆裂纠纷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2日,武城县武城镇王前坡村农民邓某到广运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投诉称:他于2006年2月8日,在县城农机大世界购得农用“××牌”三轮车一台,总价值16300元。在使用86天时,右后轮车胎出现自爆,造成内外胎破裂无法使用。因该车还在三个月包修

期内,邓某便携带说明书、“三包”单、购车发票等,找到该车经销商要求更换轮胎。经销商查看爆裂车胎后却说:“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不予退换”,双方产生纠纷。

  邓某想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就近到武城县广运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接诉后,消协分会人员一同前往调解。经销商经与生产厂家联系,于5月9日为农民邓某更换了一条价值640元的新轮胎。至此,农用三轮车胎自爆保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点评: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在“轮胎爆裂是否是质量问题”上,根据《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难以鉴定的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经营者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轮胎爆裂,那就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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