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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叫停“最终解释权”的示范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36 四川新闻网

  15日,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全场打折”、“天天清仓”等不实口号将被禁止使用,而且与普通消费者的关系最密切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也被明确禁止使用(见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众多商家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打出名目

  繁多的各式促销广告,以吸引消费者前来“疯狂购物”,最典型的莫过于“买一赠二”、“赔本大甩卖”等等,不一而足,让人眼花缭乱。但在这些广告的下边,商家都会加上“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等类似字句。

  诚然,商家对促销活动作出解释,既无可厚非,也十分必要。但商家的解释应该在活动举办之前,并且要公正、准确、透明,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然而目前所谓的最终解释,不仅没有事先把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帮助消费者澄清误区,反而成了掩盖的借口,成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最重要手段。一旦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商家就拿最终解释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挡箭牌。

  在笔者看来,商家之所以青睐“最终解释权”条款,就在于通常情况下,商家既可以通过许诺给消费者额外利益以诱惑其从事消费行为从而实现商家的促销目的,又可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通过玩文字游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实现商家的“单赢”。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消费者一旦接受了广告内容,与商家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商家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该合同解释的主体,即双方享有同等的解释权。如果允许商家独享“最终解释权”,实质上就是赋予商家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单方面的变更或接触部分条款的特权,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独享“最终解释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项权利,因为此时的消费者无法真正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起初情况,无法作出自主选择。

  事实上,解释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商家对消费者的疑惑作出合理的解释,这应当是无条件的。商家在行使“解释权”时,不能够趋利避害,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应当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会因不当解释而遭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加以限制,明确商家的义务,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减少消费纠纷,提高交易效率。

  (湖北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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