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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生关注•结束霸王条款:“开炮”不如“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孙化民

  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10月15日《工人日报》)

  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多年前就被人们称之为一个典型“霸王合同”,可时至今日,这个霸王条款依然在发威。“人人喊打”效果不佳,根本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或有组织向“霸王”“开炮”,而在于“霸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详细规定了关于退票的手续费收取细则,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有人曾在一个车站做过统计,春运一周内,车站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按照20%的退票费用,退票“额外收入”数目惊人。放眼全国,铁道部门一年因此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个天文数字。

  在退票问题上,“铁老大”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太强大,表面是利益的诱惑,根子却在现有的制度上。无论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还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是铁路部门的立法。这种部门立法,使国家的政策为部门服务,远离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铁老大当然不会把旅客权益、消协等放在眼中。

  西哲罗尔斯在他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中写道:“法律和制度,无论它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是不公正的,则必须改革或废除。”这段话如今同样适用。事实上,如果没有部门立法这个弊端,就不会有退票费之说。正如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合同法》,当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改签,旅客依法无需支付费用,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没有法律依据。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霸王们”的“七寸”在部门立法上。与其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点评与开炮,远不如靠改革的办法根除“部门立法”的土壤。有人撰文建议,在部门起草的法案中引入竞争机制,以解“部门立法”之毒;还有人提出,人大等立法机关,必须主导立法准备阶段,严格禁止或限制部门立法。不管什么建议或办法,指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改变那些不公正的立法。“变法”,方能切断“霸王”经络,公众权益才有保障。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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