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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姐培训班” 防艾高于扫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5:10 四川新闻网

  □张贵峰

  11日,哈尔滨市50多名CSW(女性性工作者),在当地疾控部门的组织下,第一次暴露在阳光下,在公开自己的身份、公开自己职业的状态下,接受了一次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此举在当地“掀起了轩然大波”,人们纷纷质疑:“给‘小姐’公开搞培训,这不是承认色情服务吗?”(10月15日《哈尔滨日报》)

  虽然,对于此事,两个相关政府部门——卫生疾控部门和公安治安部门,都相互对对方的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但两者的分歧同样也是明显的。如疾控部门认为,“对于‘小姐’的打击无可厚非,但是事与愿违,这个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她们存在,我们就必须承担起宣教的职责”,而警方则公开表示:“这种给‘小姐办班’的防艾宣传方式,警方不能认同”,“‘小姐’公开身份接受培训,绝不代表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会减弱”。

  显然,这种分歧再次昭示了当前在艾滋防疫与“扫黄”上的一种治理矛盾和困境。具体到哈尔滨的“‘小姐’培训班”,这种矛盾和困境的体现,正如当地法律人士指出的:“卫生部门在关怀CSW时掌握的情况是否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一旦举报了,干预工作还怎么做?公安机关得知容留、组织色情服务的娱乐场所老板带着‘小姐’来上课,是否应该出手打击?打击了,卫生部门的干预怎么做?”

  对此,笔者看法是,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现实环境下,应该取其大者——即在不根本违背“打击卖淫嫖娼”的治安秩序的前提下,优先保证艾滋防疫的需要。因为,从更高的社会秩序、利益角度来看,健康防疫、疾病控制才是更为根本也更为紧迫的需求,事关社会发展的全局、长远。

  当然,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打击卖淫嫖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想强调的只是,当单纯的“打击”需要与健康防疫需要产生矛盾时,前者应该尽可能地服务服从于后者这个大局,这正如《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具体来说,也就是,对于卫生疾控部门组织的防艾干预工作,公安部门应当遵从这样的治理理性。

  事实上,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初衷上看,“卖淫嫖娼”行为之所以被禁止,维护“公共安全”原本就是其根本目的,如该法第一条指出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这表明,如果我们承认健康防疫、控制疾病流行也是一种“公共安全”,而且是比局部、眼前的“卖淫嫖娼”更为重要的公共安全的话,那么,防艾与扫黄,站在更高的社会公共治理理性角度,其实并非想象中的那么“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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