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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的残忍 为十四元钱三聋哑人打死六旬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22:40 红网

  红网湘西10月16日讯(通讯员 胡红)为了十四元钱在入室抢劫的过程中残忍地将六旬老人乱棍打死,经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配合公安机关艰难取证,日前,涉嫌抢劫杀人的吴甲、吴乙、吴丙(均系聋哑人)三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被凤凰县检察院依法批捕并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

  手段残忍:六旬老人惨死牌场

  

  年过六旬的老人谭某系贵州省松桃县人,平日靠在凤凰县阿拉镇一市场内帮人看守牌场为生。2006年7月20日早晨,老人被人发现死在自己平常看守的牌场内,头部血肉模糊,死状惨不忍睹。经法医检验系被人用钝器敲击头部致颅骨骨折死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定三名吴姓聋哑人具有重大嫌疑。

  取证困难: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由于三人均系聋哑人,不能与人正常交流,加之作案时间在凌晨,无目击证人见证犯罪过程。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困难重重。鉴于此案案情重大,凤凰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了此案的侦查活动。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提前介入本案的检察人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在通过手语专业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准确理解犯罪嫌疑人所表达的意思,反复推敲,务必弄清弄准;

  二、把讯问重点放在犯罪过程上,尤其是在作案细节上,应查准、查细,且符合客观事实;

  三、对讯问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以反映侦查过程和固定直接证据;

  四、为查明犯罪嫌疑人当时作案的情形,应让三犯罪嫌疑人分别演示当时作案的情节,展开侦查实验,并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像,以便通过比较核实,尽可能真实地再现作案时的情形;

  五、侦查活动必需依法进行,不得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违法取证。

  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吴甲、吴乙、吴丙三名聋哑犯罪嫌疑人分别就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手段等事实作了供述,三人对因谋财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事实供认不讳。

  劣性不改:一窃未成又生歹念

  

  2006年7月19日晚9点左右,吴甲邀约在凤凰县阿拉镇玩耍的吴乙和吴丙同去镇上的铁马村盗窃三轮摩托车,在盗窃的过程中,三人的行径被车主发现。吴丙和吴乙侥幸逃脱,吴甲被当场抓获,被扭送至派出所。因其系聋哑人无法对其询问,7月20日凌晨零点50分吴甲被放出派出所。

  从派出所出来的吴甲并没有因此有所收敛,凌晨1时30分左右,吴家甲在镇里的边贸市场前找到侥幸逃脱的吴乙、吴丙二人,并向二人提出再次盗窃。见二人有所迟疑,吴甲便用手语讽刺二人衣着寒酸,胆小怕事。二人经不起怂恿便同意一同再次去盗窃。

  为谋钱财:乱棍打死老人

  

  经过观察,三人将行窃地点定在市场内一已经熄灯的牌场。为保险起见,三人找来三根一米见长的木方。三人先对牌场内无人居住的两间房间进行了盗窃,没有发现财物。当来到死者谭某居住的房间时,谭某背对着门面朝墙而卧。三人先在房间里翻动一番,仍然没有找到财物,只有谭某的枕头旁边压着一条裤子和一个黑色的包。于是三人在谭某的床前一字排开,这时,谭某听到动静翻转身体,然而还没有等他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三人便拿起手中的木方对准他头部及身体一阵乱打,活生生的将其打死。将谭某打死后,三人从其裤子和包中翻得人民币14元。吴甲拿了12元,吴乙分得2元。

  凤凰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吴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以涉嫌抢劫犯罪对吴某等人批准逮捕。由于案情重大,目前此案正由凤凰县检察院依法移送上级检察院审理。

  新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稿源:红网 作者: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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