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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证房"试点办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1:1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高利锋)“没有合法手续的村民住宅,办不了房产证;市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肯定办不了房产证。”昨日,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主任刘胜业介绍说,从10月1日起,石市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村民居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将可申请办理房产证。

  ■试点工作正在进行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理中心获悉,目前,该部门正在裕华区方村镇进行村民住宅登记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来解决实际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试点工作结束以后,就可以在石家庄全市展开集体土地上房屋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了。”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谢玉水说。

  据介绍,目前石市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试点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对房屋的确认,这需要土地和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办理房产证备齐证件

  据悉,根据《条例》规定,房管局相关部门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采取村委会集体申请的流程办理。

  据悉,3层以上(包括3层)的房屋,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办理房产证时要收取四个要件,市发改委发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市规划局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3层以下的村民住宅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件和房屋建设手续。“提供不了这些证件和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办不了房产证。”刘胜业说。

  ■村宅只能在本村交易

  《条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只限于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刘胜业解释说,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村集体建设的房屋,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不允许出售给市民或者外村村民;另外,村民购买的集体房屋和自建的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进行转移过户。只有符合以上规定,集体土地上房产的转移过户才能进行合法登记,方可取得房产证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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