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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求助工商维权讨回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2:0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梅楠 实习生 张青)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才能作为商品买卖,南京市民张先生花费28000元买的地下室层高只有2.18米,这根本不符合销售条件。曾找到开发商和销售公司(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交涉长达两年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工商部门来维权,终于讨回了房款。

  据了解,市民张先生在2003年购买了位于雨花台区的一套住宅,2004年又在该小区

花费28000元买了一间14平方米的地下室。可张先生发现该小区其他使用地下室的业主根本没有花钱来购买,这些地下室有的是买房子时送的,有的是业主自己使用了,也没有人来阻止。全小区只有自己一家花钱来做“冤大头”。经过进一步了解,张先生得知该小区的地下室层高只有2.18米,按国家规定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才能作为商品买卖,开发商根本没有资格来销售。张先生找出当初买地下室时的凭证,发现当时开发商只给他了一张收据,而上面的公章居然是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

  张先生找到开发商理论,不想开发商把张先生推给代理房产销售的房产咨询公司,找到房产咨询公司理论,他们又将张先生推给了开发商,就这样拉锯扯皮长达两年,一直到2006年问题都没有解决。张先生投诉无门,觉得十分绝望,无奈之下找到了南京市工商局雨花台区分局。工商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了法律相关规定,其负责人当场认错,并向张先生退还了购买地下室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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