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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收养路费 律师告路政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2:30 北京晨报

  ■律师:征收养路费违反《公路法》 ■路政局:征收于法有依

  晨报讯(记者 张丽)因认为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北京律师宋成军以车主身份将市路政局起诉到宣武区人民法院。宋成军要求法院判决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要其2004年至今交纳的养路费3080元,滞纳金75.9元。

  宋成军认为,1999年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北京市路政局继续强制征收养路费属违法行政行为。据了解,我国养路费的征收始于1988年,当年实施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也规定了车主必须交纳养路费。但1999年《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被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宋成军认为,国家交通或路政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的李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养路费的征收并非违法。虽然《公路法》要求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不表明《公路管理条例》失效。由于费改税环境还不成熟,国务院尚未出台具体规定。鉴于此,2000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因此养路费的征收还是有法可依的。

  但宋成军对此指出,依据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知》的法律效力低于《公路法》,当二者内容相冲突时,应依据《公路法》,因此《通知》不能适用。他还称,为督促国务院尽快出台费改税的相关规定,他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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