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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摘编(06.10.17)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3:20 舜网-济南日报

  抓中国的“老鼠”

  要靠中国“猫”

  据《中国人大》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最近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解决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我们自己。抓中国的“老鼠”,要靠中国“猫”。“洋猫”是

宠物,甚至连中国的“老鼠洞”在哪里可能都不清楚,怎么抓“老鼠”?

  什么样的制度是好的?适合自己的,就是好的!能够回答、解决自己问题的制度就是好的!什么是最宝贵的?自己的经验,自己的道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方说欧洲人喜欢吃牛排,但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吃一次可以,如果天天吃牛排,胃就可能受不了。你到超市里买东西,成百上千种食品,你提一个篮子选来选去,最后也只选了几种。为什么选这几种?适合你的需要。那些你没有选的东西,是否就不好呢?也是好的,但不适合你。

  历史证明,在近现代的中国,实行封建专制是死路一条,照搬西方政治体制也是死路一条。中国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只能采取适合自己国情的政治制度和模式,这就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坚持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约束权力

  才能平衡收入分配

  魏文彪在《燕赵都市报》刊文说,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均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占比重则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两年,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扩大之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并没有改变。国民收入向政府倾斜,直接的后果是挤压民众的获利空间,迟缓其提升生活质量的速率;间接的后果则是抑制居民消费,拖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后腿。还有一层更为隐蔽的后果是妨碍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具体言之,如果公众在政府决定上调基本资源价格与增加税负时缺少发言权,负担加重就不可避免;如果政府可以在征地与拆迁时单方面确定交易价格与补偿费用,则对这部分财富的“欲望”就难以遏制;如果政府可以随心所欲放弃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则百姓不胜重负乃至于不敢消费的情形就必然会出现,国民收入分配不正常倾斜的趋势就势难逆转。也就是说,正是因为百姓权利与政府权力的不对等,导致彼此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公与不均,所以,要在居民、企业与政府收入间形成合理的财富分配格局,就必须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抑制政府的谋利冲动。这除了需要进行政府体制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使其从利益主体回归应有的服务者角色外,还须通过制度设计加大民众在政治、经济领域的权重,以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与方式形成有效牵制,因为经济与财富分配领域的合理性,须以政府、社会领域权力分配的合理为基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已经超过金融风险

  《瞭望东方周刊》刊登邓聿文的文章说,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日前在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正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金人庆此时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应该说有很深的政策内涵。

  据国研中心粗略统计,目前整个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而且绝大多数都属于隐性债务,仅全国乡镇所欠债务就高达2200亿元。对此,有专家称,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地方政府如果欠债不还,将严重地败坏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引发一些过激行为。

  有关专家同时指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会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和财政风险。比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举债之后,将会出现破产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如果不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一旦取得发债权,极有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那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这无疑会增大地方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因此,首先应该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能。

  警惕以公共利益为名

  行违法之事

  王琳在《东方早报》刊文说,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因未对“公共利益”予以明确限定,曾引来争议无数。然而“公共利益”并非“物权法”上的专属概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公共利益”曾多次出现,其内涵外延同样因欠缺明文界定而成了一团可以被任意揉捏的泥。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在“公共利益”的宏大目标之下,肆意侵入私权空间的。

  “公共利益”并不能简单地换算成受益者人数的多寡,亦需考察事物的性质和价值。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健康社会的道德观绝不允许把多数人的享乐建立在少数人的痛苦之上”,我们不能为了成全多数人的利益而想当然地去损害少数人的合法利益。

  司法不公存在五大原因

  周友苏在《社会科学研究》刊文说,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复杂,将其归咎于哪一种都会失之偏颇。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大致是由如下原因引起的:1.由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2.由于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3.由于司法体制引起的司法不公。4.由于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5.由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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