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如何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6:3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日前,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来到苏家屯区国税局问:辽国税200530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原则上仅限本市范围内使用,如跨市使用,应向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开具。对于外省市个人来本市销售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可开具收购发票?如何纳税?

  答:对于外省市个人来我市销售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可开具收购发

票。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外省市个人手中购买的废旧物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征收增值税。沈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