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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矫枉不必过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7: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近日有刑法专家提出应在量刑上对初次触犯刑律的农民工实行宽容,引来不少争议。顾则徐先生就曾撰文驳斥,“弱势群体之所以是弱势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是他们经常遭遇不公正待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民工需要的其实并不是宽容,而是平等。

  论争尚在进行之中,又见媒体报道了沈阳“农民工维权庭”的消息。据悉,“农民工维权庭”是由沈阳市总工会牵头,法院、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由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授权独立办案的机构。(10月15日《工人日报》)

  如果说刑法专家在学术会议上的观点,旨在促进学术研讨的话,那么已付诸实践的“农民维权庭”就更具现实意义。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非经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一体制的本意在于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规的优势,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但由于周期长、缺乏效率等原因,目前还不能很好地定纷止争。

  也许正是由于当前农民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难度较大”,沈阳市相关部门才设立“农民工维权庭”,其初衷固然良好,然而以当事人一方利益的维护者来牵头组织一个有明显倾向的裁判机构,却有违裁判的独立和中立立场。尽管“农民工维权庭”有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但仍难掩其法理缺失。《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本身有缺陷,“用人单位”的代表显然不应作为裁判者出现在仲裁庭上,否则岂不有违“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自然法原则。而“农民工维权庭”非但没有弥补这一规定的不足,反而试图以另一种不公来掩饰原有的不公。

  至于法院也被沈阳市总工会拉来加入这个“独立办案的机构”,更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权利救济“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且变相剥夺了农民工的诉权。农民工维权难,必须予以正视。但不能通过以一种不公而对抗之前的不公,沈阳市总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庭”上的实践,显属“矫枉过正”。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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