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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仓价”、“跳楼价”真能令行禁止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0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事由:从15日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者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但记者昨日走访发现,西安市还有很多商家在进行着“天天清仓”大处理,并称对此规定不知情。(据《三秦都市报》10月15日)同样,记者在长春市场走访中了解到,许多商家对于《办法》还不了解。(据《新文化报》10月15日)

  对商家来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与其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之一。可据不少媒体报道,很多商家竟然在正式实施的前一天还竟然不知道有此法律?这不得不令人担扰此法律能否真正实施下去。

  商家的不知情,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真的不知。从他们的现实行为来看,他们显然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没有必然敬意的。一方面说明了商家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对法律的宣传存在着漏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早在今年的9月15日就已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可有关部门并未对此法进行广泛的宣传,特别是针对性的宣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牵头,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一致同意通过的。在《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各地商务、价格、税收、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管的部门多了,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

  多个部门管一事,很可能是将此事当作了皮球,你踢给我,我踢给他,最后发展到谁都管不了,谁也不想管。此其一。

  多个部门管一事,很可能谁都来管。因为毕竟有罚款的因素。可能最后变成各部门都插手罚钱,商家堪忍受各个部门的接二连三罚款。此其二。

  不管何种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要想此法能够不折不扣地进行,还需要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如何配合?这是个问题,解决了这个关键,才有望顺利执行。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规制,新《办法》应当与已有的相关法律结合起来执行。这显然也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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