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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翻阳台盗窃坠楼身亡学校无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12 法制日报

  本报韶关10月16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汪次安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仁化县某中学一寄宿的学生,凌晨翻越阳台到隔壁宿舍盗窃后返回时不慎坠楼身亡。其家长称学校管理不善,诉请赔偿79400元。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今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仁化县某中学寄宿生刘某,趁同学熟睡之机,从

302宿舍后阳台爬至301宿舍后阳台,进入301宿舍,将该宿舍4名学生的衣服拿到301后阳台,搜得现金30元后从301翻越阳台返回302时不慎坠楼,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刘某于3月25日救治无效死亡。

  刘某的父母认为,刘某是事故发生学校的住宿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301、302两宿舍的后阳台之间只有一墙之隔,住宿的学生为了方便,经常从本宿舍阳台翻越至隔壁宿舍。学生也为此曾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上存在过错。因此,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学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9409.45元。

  被告方学校在法院的庭审中辩称,刘某坠楼身亡不是因为学校生活、公共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所致,直接原因是刘某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爬墙失足造成的后果。刘某凌晨3时许实施盗窃行动隐蔽,同室同学都难以觉察,客观上学校也不能当场发现和制止。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组织抢救并无不当。如果原告索赔的理由成立,也就肯定了刘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提供给原告之子刘某住宿的宿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刘某凌晨3时许翻过宿舍后阳台之间的隔墙进行盗窃时发生坠楼死亡,被告是不可能预见的。刘某坠楼后,学校立即报警并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已尽到了善后处理的责任。且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被告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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