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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规范业委会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1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近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曾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并召开多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4审才通过该条例。条例在全国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首次作出规定,明确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

  条例针对业主委员会运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关于首次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条件下召开,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行使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等9项职责。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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