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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应避免陷入“囚徒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12 法制日报

  公司为了实现盈利,必然要进行大量的营业活动,而这些活动又必须通过员工的具体行为实现。公司员工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明确自己的身份。

  张德峰是四平公司的一名员工,负责公司仓库管理。2005年3月13日,四平公司从大昌公司购买了四吨柴油,张德峰在送货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后由于四平公司一直未支付柴油款,大昌公司便以四平公司和张德峰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张德峰在

自己是否为四平公司员工这一点上闪烁其辞,使得法院最终无法认定其行为代表了四平公司。

  2005年9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德峰本人应向大昌公司支付柴油款。张德峰接到判决书后,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是四平公司的员工,购买柴油是四平公司的行为,柴油款应当由四平公司支付。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张德峰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自己在四平公司的工作证和考勤卡等证据材料。二审法院认为,张德峰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近日,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德峰的上诉。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公司员工所面临的“囚徒困境”:如果张德峰在诉讼中表示其接收柴油的行为代表公司,则害怕“得罪”公司而失去工作;如果员工在诉讼中表示其接收柴油的行为代表自己,则难免替公司“背黑锅”而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公司员工在代表公司从事经营行为时,通常仅签署自己的名字。这就容易在以后的诉讼中出现公司员工的签字是否代表公司的争议。第二,法院处理案件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在公司员工做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签名为依据判令员工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陷入这种“囚徒困境”呢?笔者认为,公司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当认识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许多公司在面临诉讼时,往往对直接经手的员工做出特别的“关照”:要么要求员工守口如瓶,要么要求员工按照公司事先准备好的说法应对法院的调查。为了让员工听话,公司往往会对员工做出承诺,表示“任何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扛着”。鉴于就业的压力和公司的承诺,许多员工也就“就范”了,在法庭上大包大揽地为公司遮掩。殊不知,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非常严重:法院将依据员工自己的陈述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员工不主动履行,法院会采取执行措施,员工个人的住房、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将被查封或冻结。而当员工要求公司兑现承诺时,公司则可能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既使从个人利益的得失来讲,自己也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

  其次,应当掌握正确的操作流程。公司的规章制度重点在于约束员工,而不在于告诉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公司员工必须有意识地进行自我保护。第一,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文书上加盖公司的公章。假如无法加盖公章的话,也应当尽量使用印有公司抬头的纸张书写文字,并写明交易主体为公司,然后以业务员或经办人的名义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在日后的诉讼中将有利于法院对交易主体进行准确地认定。第二,应当留存相关的材料。员工应当明白,一旦发生诉讼,其将难以获得公司的内部资料。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留存一些重要的材料。如公司的委任书、考勤表或工资单等。掌握了这些材料,员工才能够在诉讼中准确表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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