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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命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12 法制日报

  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成果之一就是对“和谐社会”予以制度化,使得理念性的“和谐社会”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而促使“和谐社会”从理念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在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深刻反思与再认识。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来,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实现男女平等、扶贫济困等各项事业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人

民群众在生存和发展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在过去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度向效率倾斜,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平,表现在: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还很薄弱;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等等方面。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念不起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等种种问题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平正义水平亟待提高的现实写照。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并予以切实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到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判断,挫伤其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那么,让所有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和谐目标也不可能达到。

  因此,正如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和谐相处和安居乐业的社会。而社会公平正义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要实现这一美好愿景必须靠法治,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完善和谐的权利义务体系,保持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限度上的均衡;切实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上的各项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努力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只有在充分的公平正义保障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和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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