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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退票费开炮挑战运输企业“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12 法制日报

  垄断意味着获得各种优势,意味着单位成本的降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应尽量地减低消费者消费的成本、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俊海

  有媒体报道,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退票费”之所以成为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交通运输方式的局限性,以及我国运输市场竞争不充分造成的,这种现状导致了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在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做法本身是值得商榷的。从法理上来看,铁路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垄断企业发展的价值取向绝对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因为既然凭借垄断获得了各种优势,那么就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垄断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企业自身的发展,而是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这本身就决定了垄断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垄断意味着单位成本的降低,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该尽量减低消费者消费的成本。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因诸多原因,在购买了车票后不能出行而导致退票,这种退票行为对于运输企业来讲,成本并不是很高,但是,有关企业却在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服务的同时,加收高额的退票费显然是有失公允,就这一点来看,消费者购票是与运输企业签订了民事合同,当消费者一方主动提出撤销合同,固然可以为自己带给对方的不便支付些许费用,但是铁路与航空部门收取高额手续费,却有违《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因而属于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性质。

  退票费问题既然在法理上不妥,之所以又能长期存在,首先是与运输企业对科学的发展领会不够有关,也就是说垄断企业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不少误区,在解释垄断企业的时候过于强调权利、而相对忽视义务,过于强调垄断企业的经济发展、而相对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过于强调效率、而相对忽视公平;其次,不少作为主管部门的公权力机关也在类似思想的指导下,对诸如退票费之类的问题采取了一定程度上的放任态度;再次,相对于其他民商事诉讼,退票费的标的相对小,消费者相对于垄断企业又比较分散,因而难以对垄断企业产生一种有效的制衡作用,同时,部分司法机关在有关审判中也因种种原因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等等。

  不论如何,退票费反映的问题不利于建立和谐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也极大地偏离了相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在强调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分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今天,有关方面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要科学地定位包括运输企业在内的垄断企业的性质,要认识到发展是目标,认识到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规范与发展并重,效率与公平并重,在此基础上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退票原则上应只收取工本费;同时,有关企业可以通过正面积极的举措,将此问题变成解决公关危机、树造企业形象的机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也可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文件文本变成具体实践。

  其次,最为关键的是,有关部门、运输企业应该召开听证会。任何权力都有自利的本能,所以对于与垄断企业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也应予以制约,而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民主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来制约权力的扩张。铁路与民航运输显然属于公共交通性质,因而对于包括退票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就更应该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意见,在双方公共协商基础上对于收取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

  同时,政府也应适时地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传统的政治文化使得行政权力在解决有关问题时,能发挥更经济效率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中,运用行政指导措施,通过行政手段,适时地协调解决问题,做到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又要维护公众消费权益的双赢。最后,消协也可以和运输行业协会组织进行沟通协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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