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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被盗,物业无需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8:3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金陵晚报报道】居民王莉将助力车停放在小区内,不想清晨被盗。一怒之下,她以财产损害为由,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索赔助力车一辆。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令王莉有些意外。

  据王莉介绍,两年前,她购买了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入住后,佳苑房地产公司成立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与她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规定: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实行管制。

  “我的助力车是去年7月9日清晨停放在地下室过道上被偷的,当时车头锁、挂钩锁都锁好了,找物业公司交涉多次,如果不是他们管理不到位,车根本不会被偷。可他们却以‘车辆未收费’为由,拒绝赔偿。”王莉说,她是交了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根本就是在推卸责任。于是,她将其告上了法庭。

  庭上,物业公司强调,王莉所交的物业管理费,其相应的服务内容是:清扫、保洁、环境美化,但不包括看管车辆。根据物业合同第七条规定,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车辆按规定收取停放费。所以,王莉的车丢失,与物业公司无关。

  溧水县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莉的助力车是停放在地下室过道上被盗,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对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王莉所交的物业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公共部分场地和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环境美化,并无车辆看管这一项目。所以,王莉助力车被盗这一损害结果,并不是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而导致,故对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助力车一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莉深叹:当时签订合同也没细看,哪知里面还有这么多名堂,以后还真得一个字一个字看清楚。(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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